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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闽人核[1996]15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核[1996]61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