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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下称暂行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调动高级专家的积极性,现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级专家,系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可按下列不同情况,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星火特等奖(集体奖的主要发明人或作者,下同)的,可提高退休费15%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星火一等奖、二等奖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10%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星火三、四等奖的,或省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

三、其他学科的高级专家或科技人员,获得国家、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颁发的同等奖励的,可参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提高退休费标准。

四、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符合本通知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工作,教授报省人事局审批,副教授由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主管厅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局各案。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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