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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自然保护区津贴标准的函》(闽林人函[1991]091号)悉。经研究,同意该函对我省自然保护区津贴标准的调整意见及支付办法。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七执行。
附:《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要求调整自然保护区津贴标准的函》。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