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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事局:
《关于聘用干部受处分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浦人[2000]10号)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现简复如下: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违反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原则上适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但他们不适用降级以上的处分。如错误严重,量纪在降级以上者,应按实行聘用制的规定,予以解聘。特此函复。
二OOO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