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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被立案检查人员受检查期间年度考核认定问题的批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19 00:00

 

福州海关人事处:

你处《关于立案审查人员撤案后年度考核如何认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函》(福关人函[2003]39号)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被有关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以上人员问题查清后,如不构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补调和补发工资。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罚、处分情况,分别按相关规定办理,其审理期间受影响的年度考核等次不予补定。

 

 

OO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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