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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行全国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以及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转发国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4]11号),经研究,我省自2008年1月1日起,对《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附表中所列出的相应专业和级别,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以考代评”。
二OO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