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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发〔2003〕33号

关于2003年我省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05-07-19 00:00

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闽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企业、科研院所培养、吸引和汇集高层次人才的作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科研开发能力,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办发[200325号)和《福建省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闽人发[200252号)精神,现就2003年我省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范围

各设区的市、省直和中央驻闽单位所属的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研项目。

2、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3、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4、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积极性,领导及所属部门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三、申请程序

1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见附件,表格可从www.mop.gov.cn网址下载),报设区的市人事局或省直、中央驻闽单位主管部门初审。

2、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闽单位初审后,报省人事厅审核。

3、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

1、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是要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发展需要,重点推荐列入我省主导产业的单位以及省政府确定的2003年在建重点项目、预备重点项目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具体申报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杜绝虚假。

2、请各地、各部门于610前将《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六份)和磁盘报送我厅专家工作处。邮编:350003  联系电话:05917846674 7839322(传真)。联系人:曾铭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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