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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办〔2008〕35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08-03-19 14:53

各设区市人事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和人事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22号),为做好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的考试时间安排在62829日举行。请各地按《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认真做好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工作。

二、报名条件按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执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三、全省考生定于200841422日进行网上统一报名,42330日进行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于网上报名后,须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在《资格考试报名表》右下方粘贴与本人上传照片同底的近期二吋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统一于200842324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单位介绍信或直接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上盖章(以上均须注明从事社会工作者相关业务工作年限)。

2)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

省直报考人员资格审核地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十三层)。各设区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地点由各设区市自行安排。

报名人员工作年限截止200812月底。

四、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科,考生须一次通过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科,考生可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实务(中级)》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按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七、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教材,由省民政厅社会工作者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行,联系人:徐若兰,联系电话:0591-26673198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有关考务问题请与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750093787670230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福建省民政厅办公室

 

OO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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