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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事局、建设局、交通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厅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