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闽)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才中介机构:
结合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现就经省人事厅或设区市人事局(除厦门市外)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中的代理人员(下称代理人员)的有关档案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代理人员,由人才中介机构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在本人档案中记载。其中,原执行职员工资标准的,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套改;原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
二、上述代理人员,一律按
三、对上述代理人员,人才中介机构应及时为其设立工资台帐,办理记载档案工资事宜。在代理期间,本人及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且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经过档案所在人才中介机构确认签章后,可报同级人事工资部门核准记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工龄连续计算。今后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按规定予以调整记载档案工资,并相应调整社保缴费标准。
四、上述代理人员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由人才中介机构办理其档案工资转移衔接手续,提供档案工资记载表、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认后,由录(聘)用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认定连续工龄,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审批。
五、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但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代理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为工作人员后,由人才中介机构提供其经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或核签的报到证或保留其全民所有制人员身份手续的文件、经人才中介机构复核签章的各阶段用人单位实际在岗工作考核材料、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档案工资记载表等相关材料,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认后,由人才中介机构办理其档案工资转移衔接手续。录(聘)用单位根据政府人事部门签章鉴认的档案工资记载表等材料,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认定连续工龄,并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追加工资基金。
六、本文所提到的档案工资,作为已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代理人员调整社保缴费标准的参考因素,也作为代理人员重新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的工资衔接参考因素,不作为其现所在服务单位发放实际工资的依据。
七、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人才中介机构办理退休确认手续。其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人才机构报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退休养老金。
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代理人员,
八、本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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