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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党校职改〔2007〕3号

关于报送2007年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07-09-12 09:29

各设区市职改办、市委党校,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2007年度全省党校系统(含讲师团系统,下同)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拟定于200712月进行。为做好这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按《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闽党校统职改[2001]04号)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按《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1997]010号)及省有关文件执行。

职称外语要求按《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及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本次参加评审的在职人员任职年限计算到20071231,已退休教师的任职年限按批准退休时间计算,2006年度申报党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评委会否决的,应提供新的材料,方可申报2007年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凡1967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选优”晋升副高级职务,1962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选优”晋升正高级职务,符合《关于推荐选拔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意见》(闽职改(199524号)规定“选优”条件及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均须参加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考核答辩。

    四、申报单位及人员须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1、省直主管厅(局)、市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预审表)二份,表格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党校教师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明表》(打印)35份;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党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明表》(打印)35份。《简明表》后需附送审代表作专家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按原件复印,但不得显出鉴定人员的姓名;确需打印的应注明“已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边装订;

5、外语考试证书或免试证明(原件、加盖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6、学历证书、研究生六(三)门课结业证书(原件、加盖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7、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加盖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8、任现职以来近五个年度考核表(原件、加盖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9、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加盖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10、下基层锻炼证明(原件、加盖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11、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加盖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12、近二年来一至二门课(或一至二个专题)的课堂教案;

13、任现职以来的主要科研成果(原件各一份);

以上申报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各类证书原件,一律不退还,请各单位通知申报对象。

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上报前,应将申报人员填写并拟上报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XXX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符合XX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六、2007年省党校系统教师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将于200712月召开,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评议推荐工作,并于20071031日前将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材料送交省委党校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七、论文鉴定费、评审费按《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39)规定执行,与评审材料一并交齐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附件:

1、《党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明表》

2、《党校教师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明表》

3、《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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