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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志愿者工龄计算和工资问题的复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7-09-25 00:00

闽人复〔2006156

 

关于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志愿者

工龄计算和工资问题的复函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志愿者工资问题的请示》(检人函200601号)收悉。

你局2005年新录用的公务员蔡炳江同志,系2004年度我省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志愿者,20048月至2005 8月在三明市大田县农业局植保站从事1年的支农等志愿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以到录()用机关事业单位报到正式工作之日为准。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以及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实施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通知》(团闽委联200428)的有关精神,我省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志愿者,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三、根据闽人薪19951号文的规定,1993101以后新录、聘用的干部,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可直接定级。鉴于我省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的服务期为12年,且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不实行见习期,可直接定级,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此复。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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