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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函〔2007〕13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07-02-07 12:47

各设区市人事局、环保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号)精神,为做好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的考试时间安排在512日至13日举行。请各地按《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表》(见附件)认真做好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工作。

二、报名条件按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免试条件

截止200312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0735日至9日集中报名,不另安排续报名;报名地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十三层)。

报名人员工作年限计算至200712月底。

省直及中央在榕单位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名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毕业证书、有关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均需原件),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一张,到省直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各设区市报名人员的材料,须经所在设区市人事局审核后交设区市环保局统一报名。

四、按照人事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省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在报名点现场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号)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七、有关考务问题请与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750093787670230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环 保 局

 

 

OO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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