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
(1)基础标准。城乡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即见证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500元。
(2)六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提高幅度不超过20%。
(3)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各地人社部门发布备案的补贴标准执行。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我省人社部门备案核发)的,可在发证日期12个月内通过以下方式领取补贴。
方式1:劳动者通过“福建省职业培训小助手”微信小程序申报。
方式2:劳动者通过“闽政通客户端—办事—个人办事—教育就业—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模块在线申报(支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方式3:劳动者向人社部门经办窗口提交材料申报。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1)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见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经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500元(每学时25元,不低于20学时),属于六类人员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项目范围的,可按上述规定提高补贴标准。同一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不得超过1次。
(2)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补贴标准。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单位(机构/企业)可在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培训券发券地人社部门发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三、项目制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支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制等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单位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的,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学时不超过25元(要求不低于20学时),补贴学时不超过80学时。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人。
办理渠道:培训单位(机构/企业)可在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培训券发券地人社部门发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四、脱贫人员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对参加就业技能项目制培训的脱贫人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费(含交通费)300元。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属地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已制定生活费补贴标准低于300元/人的,提高到300元/人;补贴标准高于300元的,按地市原标准执行。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属地原则,由培训单位代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培训单位可通过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培训券发券地人社部门提出脱贫人员生活费申请。
五、培训促进就业奖补
政策内容:参加项目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培训申报时未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领取失业金三个月及以上,取证后半年内参加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培训申报时已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取证后半年内参保单位发生变化并在新单位参加三个月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或取证半年内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个月及以上),按每人300—600元给予培训单位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单位可在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培训券发券地人社部门发起培训促进就业奖补申请。
六、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在福建省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人社经办窗口及相关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