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政策内容:
(1)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办理渠道:
方式1:登录福建就业网,在“办事服务-个人办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模块中办理。
方式2: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委托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办理渠道: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委托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含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办理渠道: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委托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办理渠道:
方式1:登录福建就业网,在“办事服务-个人办事-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模块中办理。
方式2: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委托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可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补助。
办理渠道: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委托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