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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金融监管局关于“网约式” 零工平台落实零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发布时间 : 2025-11-10 08:54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网约式”零工平台落实零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基本特点、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家政服务人员、临时用工等零工群体数量激增。该群体工作流动性强、劳动关系松散,工作强度大、环境复杂,意外伤害风险显著高于传统就业人员。而传统工伤保险主要依托稳定劳动关系建立,难以有效覆盖非标准就业的零工人员。一旦发生意外,个人及家庭易陷入经济困境,也易引发社会矛盾。

  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完善适应灵活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政策,补齐职业伤害保障短板。为落实高质量充分就业新要求,顺应劳动者择业观念转变新趋势,2023年以来,省人社厅在全省范围内创新打造集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权益维护为一体的“网约式”零工平台,依托平台搭建“零工保”、线上结算、用户好差评等功能,全闭环保障零工劳动权益。南平、三明、厦门、福州等地区已率先试点由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零工意外伤害保险模式,提升了保障可及性,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基本特点

  根据国家关于支持灵活就业、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25〕4号)有关精神,切实保障零工人员职业安全权益,化解职业伤害风险,促进零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依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的“网约式”零工平台,按照“政府购买基础险+雇主自愿补充险”的模式,推动零工平台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广覆盖。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保障对象、保险模式、保障内容、保险机构资质及工作要求进行明确。

  (一)关于保障对象。《通知》明确在我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的“网约式”零工平台登记注册,并完成零工交易的从业人员。

  (二)关于保险模式。《通知》提出:按照“政府购买基础险+雇主自愿补充险”的模式,推动零工平台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广覆盖。基础险覆盖“网约式”零工平台各个年龄段从业人员,由各地自行组织购买服务。补充险由雇主根据实际风险保障需求,在零工平台上自愿购买。

  (三)关于保障内容。《通知》提出:基础险每单保费最高不超过5元,保额不低于30万元。对补充险,保险机构可自主设计产品,相关条款要符合零工保特点。不重复享受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四)关于保险机构资质。要求承保机构要具备良好资质,符合承接零工保的相应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是基本资质: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备经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遵守国家金融及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无重大保险欺诈、系统性理赔纠纷等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二是偿付能力: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确保具备足够的风险承担和偿付能力。三是服务能力:配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信息技术系统,保障数据安全、业务处理效率及客户服务能力,确保属地化服务响应。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社、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零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加强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二是加快落地实施。各地市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启动本地承保机构洽谈或确认工作。要严格审核保险机构资质,在省级明确的基础险保费上限和保额下限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商定具体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签订合作协议。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零工保政策、保障内容、投保理赔流程,提高零工人员和雇主对保险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引导雇主积极为高危岗位零工人员购买补充险。四是提升服务效能。各地要定期归集平台单量、参保登记等信息,加强数据核查监管和风险防控。要督促合作保险机构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线上服务水平,做到便捷投保、快速理赔,切实保障零工人员和雇主的合法权益。

  解读处室: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52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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