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后,用人单位还应当
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
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
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
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怎么办?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
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哪些情况下,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
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
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
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
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保险基金
4.工伤保险费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
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
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
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
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
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
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
率。
5.工伤保险费率是固定不变的吗?
不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
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
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6.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
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
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
作其他用途。
三、工伤认定
7.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相应的待遇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三项情形
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是多
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
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
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
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
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
该用人单位负担。
10.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
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
当受理。
1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是多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
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
四、劳动能力鉴定
12.劳动能力鉴定指的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
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3.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
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向什么机构提出?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
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该在什么时限内作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
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
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6.是否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
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7.如何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18.已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的,期间是否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
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19.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哪些待遇?停工留薪期多长?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
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
所在单位负责。
20.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生活护理费如何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是否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工伤职32212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
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治疗工伤、配置辅助
器具、停工留薪期等工伤待遇。
2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或者用人单位实行
承包经营的,或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或
者企业破产的,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
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
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
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
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3.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的,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
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
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
系不中止。
六、法律责任
24.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
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
付新发生的费用。
25.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
查核实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协助调查核实的规定,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组织编写)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