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六、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6-01-08 09:14

一、基础知识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后,用人单位还应当

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

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

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

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怎么办?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

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哪些情况下,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

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

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

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

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保险基金

4.工伤保险费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

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

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

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

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

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

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

率。

5.工伤保险费率是固定不变的吗?

不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

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

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6.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

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

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

作其他用途。

三、工伤认定

7.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相应的待遇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三项情形

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是多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

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

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

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

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

该用人单位负担。

10.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

当受理。

1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是多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

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

四、劳动能力鉴定

12.劳动能力鉴定指的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

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3.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

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向什么机构提出?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

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该在什么时限内作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

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

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6.是否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

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7.如何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18.已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的,期间是否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

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19.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哪些待遇?停工留薪期多长?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

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

所在单位负责。

20.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生活护理费如何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是否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工伤职32212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

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治疗工伤、配置辅助

器具、停工留薪期等工伤待遇。

2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或者用人单位实行

承包经营的,或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或

者企业破产的,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

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

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

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

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3.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的,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

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

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

系不中止。

六、法律责任

24.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

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

付新发生的费用。

25.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

查核实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协助调查核实的规定,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组织编写)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