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1.《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
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
国城乡全体居民。
第二,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用人
单位就业的职工。
第三,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职工。
第四,被征地的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
险制度。
第五,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
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2.社会保险费由谁缴纳?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
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3.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吗?
《社会保险法》主要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
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
付。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
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是否可以查询?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法律如何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被泄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
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
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
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
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
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
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依法处理。
7.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待遇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
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吗?
可以。《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
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
9.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提供基本养老生
活保障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分别覆盖职工、城镇居
民、农村居民的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人是谁?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构成方式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记人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人基
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
承。
12.参保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
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
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3.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何缴费并
享受待遇?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
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到“十二五”末,
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具体可参照国发[2014]8号
文件。
14.个人能否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或者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
可以。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规
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
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
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
1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1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谁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
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
1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主要
是指国务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各统筹地
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具体标准。
18.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是否还需要
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
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19.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如何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
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
人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
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0.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
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工伤保险
2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筹
集基金,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
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
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22.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3.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
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
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4.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
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分别由谁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
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
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
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26.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
伤事故的,如何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
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
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7.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五、失业保险
28.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建立失业保险基
金,对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具有保障生活、促
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29.失业保险费由谁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
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3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
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
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
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2.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哪些项目?由谁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
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
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
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3.失业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
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
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生育保险
34.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5.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
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6.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由谁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
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发。
七、法律责任
37.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
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
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8.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
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
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0.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待遇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
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
和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
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组织编写)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