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7日上午,莆田市城厢区某鞋面加工厂10余名劳动者投诉,反映该厂拖欠员工2014年11-12月份工资共计约20余万元,且法定代表人失联,职工拿不到工资,情绪激动。
【处理过程】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即受理了该案件,并启动应急程序,派出劳动保障监察员前往该鞋面加工厂展开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调查询问该厂主管陈某及部分职工代表,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收集了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册、考勤表、全体员工自述书等证据材料。经初步调查了解,职工反映该厂欠薪情况属实。事实核实清楚后,人社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于2015年1月7日对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5年1月12日前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由于该厂法定代表人周某失联,本《指令书》除留置送达(张贴工厂大门)外,还专程送达法人代表常住地的成年亲属(姐姐周某霞)签收,同时进行照相留档。
【处理结果】
由于该厂在《指令书》期限内仍未按要求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区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受此案后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并对该厂法人代表周某进行网上通缉。2015年6月警方在四川省邛崃市将周某抓获刑拘;2015年8月周某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本案评析】
本案是查处在法定代表人逃匿情况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案件,处置的关键在于如何迅速采取措施,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欠薪逃匿案件发案率高,涉案人数多,多为群体事件,矛盾激烈,易引发各种矛盾,处理极为艰难,因此,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
一是迅速反应,做到“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欠薪逃匿案件,如果一味等待,就会错失处理的最佳时机而陷入被动,给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因此,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必须要尽快履行法律程序,为案件的下一步处理争取更多的时间。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精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用人单位法人逃匿后,如何取证是关键。本案中,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就赶赴现场收集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容易丢失和损毁的原始资料,随后对相关当事人逐一进行核实、指导工人书写自述书,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佐证了违法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与此同时,由于法人逃匿失联,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除留置送达外,为确保程序细节万无一失,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同时送达其成年亲属签收,这样使程序和证据更加稳固。
三是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强力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往往带有群体性,且数额较大,涉及面广,需多部门联合执法。因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人社等相关部门间应保持信息通畅和协调配合,做好涉嫌恶意欠薪案件的联合执法、调查取证、案件移送及衔接事宜,加快办案速度,形成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合力。本案中,人社行政部门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全面、及时、有效的执法合作,使得本案涉及的行政案件证据向刑事司法案件证据的转化做到无缝对接,提高了涉罪案件移送的成功率,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恶意欠薪”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