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三)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清单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四)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五)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根据《促进就业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意愿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六)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能收取押金,不得扣压身份证等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终止之前,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一)劳动者辞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辞职权,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法定程序的义务,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十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除上述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有二个:一是继续履行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并支付工资;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以上两个后果由劳动者选择一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选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下列情形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十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在24种情形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3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被法院判决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劳动者离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也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不允许拖欠或者克扣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六)劳动者不用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有三种: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不履行。但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十七)劳动者有权知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履行上述民主程序并依法公示的规章制度未生效。
(十八)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十九)劳动者可以签订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二十)公司无权对有过错员工进行罚款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所根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文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等措施,无权采取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说,现实生产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罚款”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授权的。
(二十一)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加班
一般情况下职工有权决定是否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十二)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十三)用人单位不得超时加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36小时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例外,用人单位每周安排的加班超过36小时,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二十四)劳动者依法享有有休息休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同时,劳动者依法还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二十五)劳动者依法享有探亲、婚丧假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探亲、婚丧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带薪休假。
(二十六)女职工有权享有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根据《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二十七)女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特殊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特殊保护,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等。
(二十八)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二十九)高温天气从事工作,劳动者权益受特殊保护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三十)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十一)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
(三十二)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如果及时未提交,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十三)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履行您的义务
(一)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或为未满16周岁的人介绍就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者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告而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在实际工作实际中,有的劳动者因家中有事或对工作不满意,就不与用人单位打招呼,不辞而别;有的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旦找到更好的用人单位,就擅自离去“炒老板的鱿鱼”,“跳槽”到另一个用人单位,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生劳动侵权案件后,劳动者应当依法理性维权
当您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您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应当依法、理性、实事求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处理工作。劳动者不能借讨薪名义,围堵政府机关或公共场所,甚至恶意讨薪,否则引起社会治安事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如何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工资被拖欠或者克扣等合法劳动权益被侵害时,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满足以下要件,您可以向当
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1.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如公司、工厂、个体户等组织),且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举报、投诉事实清楚(不存在争议),证据确凿(有效证据);
(二)您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劳动 纠纷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参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下列劳动争议的,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满足以下要件,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
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
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工资被拖欠或者克扣,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重要提示:拖欠非工资类款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范围!工资是是指用人单位依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劳务费、工程款等款项是基于雇佣、承揽、定做加工等民事关系支付的劳动费用,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干预的范围。若非工资类款项被拖欠,当事人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请您到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辖。当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请您到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具体而言:
1.设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设区市城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其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举例说明】福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公司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那么当该公司侵犯您的劳动权益时,您应当向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而不是向台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2.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县(市)行政区域内经设区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举例说明】如您在位于福州市连江县的福建省某机械公司工作,公司在福建省工商局注册,那么当该公司侵犯您的劳动权益时,您应当向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3.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其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与其单位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5.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行政许可审批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省级审批的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六)请您在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内进行举报、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上述规定的2年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投诉时您可以推荐代表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八)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投诉书该怎么写?
投诉人: 张三等几人 性别: 男 年龄 20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
户口地址: 福州市XX区XX路XX号 身份证号码:3501XXXXXXX |
投诉单位名称:福建省XX有限公司 |
投诉单位地址:福州市XX区XX路XX号 |
法人代表(负责人): 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
请 求 事 项 |
1.请求依法支付张三工资2008年8月1000元,9月1000元,合计2000元。 |
2.请求依法退还张三押金500元。李四押金500元。(发票附后) |
3.请求退还扣押的各种证件(如:张三的身份证等)…… |
事 实 与 理 由 |
我于2008年8月进入XX单位从事(如:业务员、销售、会计等)工作。于2008年10月离职(或被单位解聘)。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合同未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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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 2.合同复印件 3.工作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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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李四 (签名) |
2008年X月X日 |
温馨提示:上表是劳动保障监察的投诉书范本,斜体字部分为必填内容。
(九)请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投诉
当您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您尽量收集以下证据材料到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1、本人身份证原件(若非本人,应当携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是劳动合法权益的保障书);
3、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尽量提供工作证或上岗牌、考勤记录、用工登记表、工资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从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拖欠工资的结算单或欠条、健康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材料。
温馨提示:劳动者要树立证据意识,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收集的证据材料越充分,您的您的合法权益得到越大保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间也越短,您反映的问题也将越快得到解决!
(十)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您可以申请回避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
(十一)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该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劳动保障监察为您服务
(一)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目前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称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地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称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县(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称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如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鼓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 投诉举报电话
单位名称 |
投诉电话 |
|
单位名称 |
投诉电话 |
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
0591-87551984 |
|
晋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87570796 |
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0591-83341202 |
|
马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83999269 |
鼓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87710981 |
|
福清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85277556 |
台江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0591-83277196 |
|
长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28207651 |
仓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83428365 |
|
闽侯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62198997 |
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26227930 |
|
鲤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22197622 |
闽清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22332257 |
|
丰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22505370 |
罗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26821922 |
|
洛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22633822 |
永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24831489 |
|
泉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87989377 |
平潭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1-38917557 |
|
晋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85662348 |
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0592-5110656 |
|
南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86353092 |
厦门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2-5862900 |
|
石狮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88732295 |
厦门湖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2-5636959 |
|
惠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87395672 |
厦门集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2-6213609 |
|
安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23287823 |
厦门海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2-6052951 |
|
德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23516012 |
厦门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2-7316110 |
|
永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5-23889422 |
厦门翔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2-7889981 |
|
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0596-2523311 |
宁德市劳动监察支队 |
0593-2822412 |
|
芗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2871342 |
蕉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3-2883483 |
|
龙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6101006 |
福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3-7997198 |
|
龙海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6522706 |
福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3-6533961 |
|
漳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3221042 |
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3-8881896 |
|
云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8532174 |
古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3-3802750 |
|
诏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3322199 |
屏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3-3322632 |
|
长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8322077 |
寿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3-5522010 |
|
东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5835408 |
周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3-5635156 |
|
南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7823408 |
柘荣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3-8352171 |
|
平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5213113 |
莆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0594-2699911 |
|
华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6-7362205 |
城厢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4-2680549 |
|
龙岩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0597-2321574 |
涵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4-3591001 |
|
新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7-2324553 |
荔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4-2288525 |
|
永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7-5832079 |
秀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4-5851233 |
|
漳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7-7536896 |
仙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4-8260306 |
|
长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7-6880979 |
泉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0595-22371418 |
|
上杭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7-3841306 |
武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7-4828443 |
|
泰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7835518 |
连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7-8937619 |
|
建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3982795 |
三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0598-8226743 |
|
南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0599-8840569 |
梅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8249559 |
|
延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9-6161862 |
三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8337429 |
|
邵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9-6324620 |
永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3650060 |
|
建瓯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9-3853437 |
明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2861060 |
|
建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9-5840170 |
清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5320326 |
|
武夷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9-5134000 |
宁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6824339 |
|
顺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9-7826171 |
大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7229977 |
|
浦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9-2822228 |
尤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6306656 |
|
光泽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9-7952373 |
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5823272 |
|
松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9-2321027 |
将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8-2323834 |
|
政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0599-3336502 |
时效声明:
本维权服务手册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若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本维权服务手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致电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电话:0591-87551984,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