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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6-01-07 15:5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保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直各单位、部属驻榕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其管理暂行办法及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按照《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396号)、《关于确定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397号)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所有个人负担(含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只用于限额购药)。

  以上政策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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