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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6-01-07 15:55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优化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流程,现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6日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推进福建省公立医院改革医保联动十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233号)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周转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周转金(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周转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周转金的管理。

    第三条 异地就医周转金是指各设区市按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上解到省医保中心开设的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垫付的资金。

    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所产生的利息,由省医保中心按设区市上缴异地就医周转金分摊计算后返还设区市,由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计入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异地就医周转金采取年初核定、按季预付、年终清算的结账方式,按照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借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主管全省异地就医周转金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就医周转金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异地就医周转金业务。

    第六条 在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周转金时,首笔异地就医周转金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以设区市上年度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实际支付为基本值,乘以合理增长率,确定各设区市全年异地就医周转金上解额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下发各设区市。以后每年根据周转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异地就医周转金结余转入下年度。

    第七条 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确定的年度周转金上解额度,将本辖区应上解的周转金归集后,通过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直接上解至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

    第八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按照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规定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医疗费用,其余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异地医疗费用,统一由省医保中心负责与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结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从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中的异地就医周转金先行垫付资金。

省医保中心完成与设区市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后,由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辖区内异地就医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付款工作。其中设区市参保人员在福州市城区内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从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中的异地就医周转金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付款。

    第九条 全省联网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统一委托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在全省联网稽核管理系统上进行稽核管理。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稽核统一执行就医地卫生物价部门公布的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医疗保险“三目录”(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与标准)、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品服务协议及其他有关医保政策规定。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费用初审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确认,经终审确认后的稽核扣款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在结算时不予以支付。

    第十条异地就医费用按以下程序拨付:异地就医费用由省医保中心按季度与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省医保中心每个季度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结算各设区市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稽核扣款,生成《福建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应收应支结算表》,发送至参保地所在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上述结算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省医保中心按照结算资金额度从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支付至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各设区市按清分金额(应收和应支相抵后)在本结算周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医保中心支付应付金额,补足周转金。

    第十一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和规范异地就医周转金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对异地就医周转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异地就医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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