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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 : 2023-09-21 16:30

近日,为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收统支工作部署,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出台背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项工伤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四项待遇”)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

根据国家“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规定,按照“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和体现“公平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收统支工作开展,从2023年起,将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二、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

三、政策明确三个问题

关于第一条,明确从2023年起,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关于第二条,规定2023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

关于第三条,明确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处室:工伤保险处

解读人:李文雅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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