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17-08-22 09:23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补贴标准: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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