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

2017-08-22 09:18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补贴标准: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补助标准由省级及设区市级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各地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福建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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