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学院(含技校)在校毕业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补贴条件: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创业项目。
贷款额度: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 10 万元。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经办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16〕339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