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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条件:租用经营场地的创业的。
补贴标准: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 元的创业资助。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