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青年入驻台湾创业园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7-09-19 09:32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青年入驻台湾创业园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岚综管综〔2015146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两岸青年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两岸青年(18-40周岁)来岚创业就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创业形式和产业方向

(一)支持两岸青年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创办企业、联合创业。

(二)入园创业项目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支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科技、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与节能环保等的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创办区域营销中心、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旅游、设计、会展、教育培训、创业辅导和科技、金融、投资、财务、法律服务等产业。

(三)支持两岸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服务青年创业组织机构入园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创业场所扶持

(一)根据入园创业项目的产业分类、经营性质和投资规模,经评估给予公共办公区至200平方米经营场所三年内免租金的扶持(免租期限至2018年底),实行一年一核。

(二)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经评估给予入园的服务两岸青年创业的组织机构使用公共办公区至100平方米办公场所三年内免租金的扶持(免租期限至2018年底),实行一年一核。

第三条   创业资金扶持

(一)创业项目正常运营满一周年、连续纳税6个月以上的,根据项目经营规模、实际运营状态等,经评审给予5-2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二)根据创业项目的技术性、企业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等,经评审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创业投资扶持。

(三)对入园的服务两岸青年创业的组织机构,根据机构规模和实际开展业务绩效给予10万元以内的工作经费支持;经委托协助园区开展招商推介等活动,按活动规模、投入费用和实际成效给予20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   创业融资支持

(一)入园项目可根据创业项目类型的实际情况向区兴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雏鹰”、“雄鹰”基金投资;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由区信平创投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服务。

(二)入园项目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三年100%贴息的扶持。资金投入总额以在创业园内实际投入计算。

第五条   创业人才扶持

(一)两岸青年创业人才有关住房保障、生活津贴、安家补助、子女就学、社保医保、个税补贴等相关待遇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46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评审认定,入园的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按层次分类,分别给予每月1000-10000元生活津贴,以连续实际就业时间核定,最高发放5年;按引进人才层次分类,分别给予5 – 50万元安家补助,分3年发放。经申报审核确认为引进台湾高层次青年人才入园就业,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安家补助,区直相关业务部门协助申报。

(三)入园就业的两岸青年,在平潭辖区内购置自用住房,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可放宽至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入园就业的台湾青年,依照人才的层次分类,分别给予每月500元至2000元的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在企业入园实际运营及补贴对象就业满一年后经评审认定。

(四)企业接收台湾大学生在园内实习实训,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6个月以内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补助,区直相关业务部门协助申报。

(五)台湾大学生毕业后五年内来岚就业的,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闽岚综实管综[2013]56号)实行。

第六条   创业服务奖励

由两岸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院校等团体机构推荐引进、辅导服务的入园项目,一年内累计引进30家以上青年创业企业(其中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不少于50%)、吸收台湾青年就业50人以上、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评审给予100万元奖励;一年内累计引进100家以上青年创业企业(其中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不少于50%)、吸收台湾青年就业150人以上、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评审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推荐引进、辅导服务台湾青年成功入园创业做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经申报评定由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奖励,区直相关业务部门协助申报。

第七条   附则

(一)入驻创业园的企业或团体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对应享受实验区相关优惠政策。同时符合多项同一性质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择选。

(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关项目的评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三)区直各部门、各片区开发管理局要按照业务职能制定配套方案,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及时落实各项优惠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5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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