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2017-09-19 09:31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15329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将《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1

 

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和宁德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53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二)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

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2.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我市户籍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或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经营实体是指20151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四)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按以下标准给予场租补贴:

1.实际租赁面积为50 m2(含)以下的给予每户2000/年的场租补贴。

2.实际租赁面积为50m2以上的给予每户3000/年的场租补贴。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2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符合条件的创业扶持对象可分别在每年5月底、10月底前向纳税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东侨开发区向东侨人劳局申请办理。

2.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本《办法》公布之日后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自符合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下同)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房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或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5.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的个人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核验原件,所提交的复印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三)材料审核

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东侨人劳局受理后,分别于每年6月底、11月底汇总报送当地人社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由其转入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四、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租用场地租金补助仍按宁委办发[20134号文件确定标准支付,扣减就业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补助后,不足部分按原渠道支付。

 

附件: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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