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9-19 09:28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财社〔201522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精神,结合南平市实际,现制定《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5

 

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资金安排

1. 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2.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3. 市、县(区)政府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逐级上缴安排数的20%作为上级调剂金;

4.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资金;

5. 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6. 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促进创业就业其它支出项目。

在确保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在18个月的前提下,可调剂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中央、省属企业职工的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基本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不得直接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资金扶持项目

1. 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范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每人200元。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有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就业服务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下同)原件(外省入闽求职登记人员除外)、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 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范围: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参加经我市各级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证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高标准补差。

补贴标准: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

通过直接认定获得高级技师(一级)的也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或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技工院校、及各级人社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申请补贴应提交的材料:《福建省职业培训及鉴定补贴个人情况表》、《福建省职业培训或鉴定补贴初审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属就业、失业的,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属求职的,提交《求职登记表》;属在校学生的提交《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证明》;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未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交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提交申请报告、《福建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

3.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范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申请补贴应提交的材料:《南平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属就业、失业的,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属求职的,提交《求职登记表》;属在校学生的提交《学生证》复印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南平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汇总表》。

4. 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范围:对本市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不含已转入中职学校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中职(学校可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

补贴标准: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

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学员花名册、培训方案、学员课时证明材料、学校银行帐号。

5. 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给予补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南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1)(2)项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

(4)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的4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初次申报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拨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帐户。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6.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范围: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

7.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补助范围: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补助期限为3个月,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

见习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补助申报表》、《就业见习花名册》、《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领取生活补贴(工资)证明材料、见习毕业生报到证复印件、见习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银行基本帐户。

申请材料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8.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补贴范围:市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求职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求职补贴申请表》、个人申请材料(包括:①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②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④户口簿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求职补贴申请统计表》、学校正式公函(公函中须注明接收财政求职补贴资金的本校账户名、开户行、账号)。

9. 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范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及毕业五年内在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创业培训开班报告、课程安排表、学员名册、创业培训结业证、培训班授课等活动的签到记录、影像等资料、举办单位银行帐号。

大学生创业培训申请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0. 创业场地资助

资助范围: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南平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的给予创业资助。

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资助时间最长2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作为补助标准。

申请补助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创业单位银行帐号。

11.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贴息范围: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10万元。

贴息标准:在贷款额度10万元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对逾期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超过贷款额度的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应附:申请表格、本人身份证明、《失业创业登记证》、《毕业证》、或《退役军人证》、或《刑满释放证》、《承包合同》、《营业执照》。

12. 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补助

补助范围: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技工)院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补助标准:技能培养(实训)基地建设按其投资规模确定。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投资100500万元间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9%给予资助;投资5001000万元的间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7%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由补助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列入国有资产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申请职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应附以下材料:申请表、基地建设批文,基地建设验收报告,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培训(实训)机构银行帐号。

13. 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补助范围:经中共南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平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补助标准:管理周期内补助4万元。

申请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南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技能大师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计划所带徒弟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徒协议、申请单位银行帐号。

14. 就业失业登记服务费

补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其行政区域内服务人群的实际登记人数给予适当的补助。

15. 公共就业创业专项服务

补助范围: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设区市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

补助标准:根据其免费负责管理服务的人员档案数量确定,每年每人按20元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档案管理相关费用。

申请费用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负责管理服务的档案数量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服务机构银行帐号。

16. 就业维权补助

补助范围: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信访等就业维权机构。

补助标准:根据年度内就业维权案件办理实际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对维权机构的必备办案设备给予补助。

申请维权补助费用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帮助劳动者维权案件材料、设备预算批复,维权机构银行帐号。

17.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裁员职工安置困难补助

补助范围: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裁员职工退休后提供安置和社会化管理的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每人300元。

申请职工安置困难补助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困难人员花名册、服务机构银行帐号。

18. 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范围:闽财社〔20154号文第四十条规定的人员。

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每人不低于500元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申请生活困难补助应附以下材料:用人单位或所在的街道(居委会)申请报告、困难人员花名册、公示材料、发放单位银行帐号。

19. 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补助范围: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

补助标准:按竞赛ABC三类工种确定,补助标准A类每次10万元、B类每次8万元、C类每次6万元。实际使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金额作为竞赛补贴标准。

申请职业技能竞赛补助应附以下材料:主办单位申请报告、人社部门批复举办竞赛文件、竞赛预、决算报告、项目开支的原始票据、主办单位银行帐号。

20. 省际劳务合作补助

补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人才服务机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

补助标准:每个展位2000元,实际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助。

申请省际劳务合作补助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的预决算报告、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参加企业名单、项目开支的原始票据、参加单位银行帐号。

21. 举办招聘会补助

补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人才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省级举办中高层次人才招聘会每个展位2000元,其他每个展位1000元,设区市级举办中高层次人才招聘会每个展位1000元,其他每个展位500元,县级举办每个展位300元。实际使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助。五市一区就业协作按会议实际支出补助。

申请补助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活动方案、参加企业名单、活动预、决算报告、项目开支的原始票据、举办单位银行帐号或参会单位的银行帐号。

22. 就业创业工作宣传费用

补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人才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的就业创业工作相关宣传项目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补助。

申请补助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宣传活动方案、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开支的原始票据、举办单位银行帐号。

23. 基层工作平台能力建设补助

补助范围: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补助标准:按年终就业、维权、养老、医保等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补助5万元,良好的补助3万元,合格的补助2万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购买服务成果。

申请补助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人社部门考核结果、基层劳动保障所银行帐号。

24. 社区就业工作补助

补助范围:社区居委会。

补助标准:经绩效考评成绩合格的社区工作给予补助。社区服务人群在2000人以下的,按6000元给予补贴;社区服务人群在2000人到4000人之间,按8000元给予补贴;社区服务人群在4000人以上的,按10000元给予补贴。荣获创建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创建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一次性补助4万元、创建省充分就业社区一次性补助2万元。

申请补助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当地人社部门绩效考评材料、评审充分就业材料、荣获市级以上充分就业社区称号的应附上人社部门批复文件、社区银行帐号。

25. 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补助

1)考核奖励/生活补助

①对象:年度(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岗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②标准:每人每年500元;

③材料:申请报告、在岗“三支一扶”毕业生花名册、年度(期满)考核情况汇总表。

2)慰问金

①对象:经慰问的当年度在岗的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②标准:300/人(按实际的慰问人数核算);

③材料:申请报告、所慰问“三支一扶”毕业生花名册。

26. 创业孵化成果补助

补助范围:普通高校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创办现代农业项目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补助标准:经评审获优秀的市级创业项目的每个补助310万元,属小微企业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经评审获省级创业优秀项目按南政办〔2013138号文执行配套补助。

申请创业孵化成果补助应附以下材料:①申报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南平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市级资助项目申报表》;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成员简历,附其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各一份。②创办经济实体相关材料:企业、创业实体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还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章程;《创业项目计划书》,电子商务创业项目需在计划书中提供真实的支付宝链接或网店链接,以上材料各一份。③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曾获得各类创业竞赛奖项的,可提供相关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个人银行帐号。

资助项目申报表和创业项目计划书须同时提交电子版。

27. 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费

补助范围:市本级人力资源网、人才网和毕业生网络更新升级维护。

补助标准:根据市数字办审核意见和与供应商的维护协议,按实际开支金额补助。设备更新按实际支出申请补助。

申请费用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市数字办审核意见、项目开支的预决算报告、协议书、会议纪要或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申请单位银行帐号。

28. 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建设费

补助对象:纳入市本级公共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的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户监测企业100/月进行补助。

申请费用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预决算报告、申请单位银行帐号。

29. 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系统建设费

补助对象:提供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的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户企业400/年进行补助。

申请费用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的预、决算报告、劳动就业用工信息开展文件、申请单位银行帐号。

30. 企业薪酬调查费

补助对象:参与企业薪酬调查与人工成本监测的企业。

补助标准:薪酬调查每户补助300/年;劳动力市场价位、人工成本监测每户补助2000/年。

申请调查费应附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开展薪酬调查文件、开展人工成本监测文件、薪酬调查费预决算报告、申请单位银行帐号。

31.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创业服务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按规定程序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补助。

32. 促进就业创业其他项目支出

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规定的促进就业创业其他项目开支,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另行制定。

各经办、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应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完整,同时利用业务经办管理软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类别、所属单位等信息录入省级就业管理系统,以便复核检查;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等手段开展实质审查。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并办理拨款手续。

四、资金监督管理

1.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做好与财政部门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2. 市级财政在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市级就业调剂金基础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主要参考的因素有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财政分档补助比例、常住劳动力年龄人口数、高校毕业生数、就业困难人数。其中: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直接采用绩效评价数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按中央、省级有关规定的补助办法执行,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同级财政安排补充,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款户与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原则上要同一银行。

3. 政策扶持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各类单位组织的促进就业的项目,必须报送活动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课程安排,参加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岗位、联系电话号码等),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抽查。

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六个月内且不跨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4.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5.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有关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6. 用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五、其他

1. 各地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需专项结算的项目外,可统筹使用。

2.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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