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83号)精神,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了《泉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
泉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管理
办法(试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8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5〕72号)精神,为支持我市发展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以下简称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市、县财政按1:4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从市县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现就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互联网创业孵化服务的园区。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各类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均可申报泉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1.具有独立法人机构,在泉州市注册登记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四年(以申报时间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在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能提供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办公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拥有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能为入驻的创业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支持、互联网培训、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服务。
3.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70%,或提供一年以上免租金服务。
二、补助标准
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从事互联网经济创业的从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其中,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农村互联网创业园运营后年均税收应分别不低于20万元、5万元;高校毕业生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创业项目要占80%以上。
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采取分级评定与补助办法,标准如下:
级别 | 经营场所面积(㎡) | 入驻创业主体数(家) | 带动就业数(包含创业者)(人) | 一次性补助额度(万元) |
一 | 10000以上 | 100以上 | 400以上 | 100 |
二 | 6000—10000 | 80以上 | 320以上 | 80 |
三 | 3000—6000 | 60以上 | 240以上 | 60 |
四 | 2000—3000 | 40以上 | 160以上 | 40 |
五 | 1000—2000 | 20以上 | 80以上 | 20 |
注:经营场所面积指企业入驻区面积(不包括基地服务部门面积);带动就业人员中有长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的,按1.5人/个计算。
三、补助资金申领程序和提交材料
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各地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采用“属地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批”办法,补助资金通过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
(一)申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泉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2.《泉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名单和带动就业情况表》(附件2)并附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
3. 孵化基地缴税凭证,创业实体入驻协议书、从业人员就业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县(市、区)人社部门收到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申请后,对材料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申请单位补助项目、补助金额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社局。
(三)审批。市人社局组织考察复审(考察方式包括查看场地设施、查阅资料、与创业人员面谈等),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项目公示的基础上提出复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基地及时办理市级补助资金的拨付。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审核程序、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绩效管理、责任追究等,按照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期统计上报。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向市人社局、财政局报送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执行情况(含项目单位和资金拨付表),次年1月初报送上年度项目情况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述材料分别报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273250(市人社局就业科)、28066586(市财政局社保科)。
(三)指导业务开展。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互联网经济创业从业人员培训,督促指导各基地开展各类互联网经济创业、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对于参加互联网经济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凡符合闽财社﹝2015﹞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互联网创业培训是指为实名制就业创业登记人员、互联网从业(创业)人员、有互联网培训意愿的人员、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学生等提供培训服务。
附件:1.泉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申请表(略)
2.泉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名单和
带动就业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