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5〕1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补贴服务管理工作,统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指导各地具体操作,推动就业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现就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用人单位(企业)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自主创业人员
1.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泉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申报对象:
(1)创业者本人;
(2)应届高校毕业生。
(三)灵活就业人员
1.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申报对象:
(1)“4050”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
(2)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后;
(3)家庭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随军家属未就业的;
(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7)就业困难的失地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用人单位(企业)
1.企业社保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小型微型企业,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80%给予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
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按其为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按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小微型企业补贴期限为1年,其余种类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四、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企业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企业(单位)提供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等材料。
2.个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本人上年度缴费凭证;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等材料。
(二)办理程序
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五、时间安排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上年度社会保险相关缴费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应在次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六、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是政府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到位。
2.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时必须查看原件,核对好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审核人员都要签字,上报单位要盖章确认。
3.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由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同时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附件:1.泉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略)
2.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略)
3.20 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略)
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
保险花名册(略)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