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外国人就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25 10:08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外国人就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40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人在闽就业管理,适应当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现就外国人就业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请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鉴于外国人就业延期手续属于居留证件办理的前置手续,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用人单位延期申请时间可提前至就业证期满前60日内。   二、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时,可免提供《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74号)第一点第2、7项的材料,但需另提供证明其投资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的佐证材料,以及个人学历证书或技能证书。   三、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下述两种类型人员的,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时,可免提供《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74号)第一点第7项的材料:   1.外籍人员为分公司负责人的;   2.由总部派遣的外籍人员,提供总部《任命书》或《派遣函》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   四、《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74号)中有关聘用外国人企业注册资金限制条款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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