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省属有关人才服务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以多种形式实现就业,规范毕业生离校后就业管理服务,破除毕业生流动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依据国家现行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离校后在我省就业的,应按照就业单位隶属(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属地)到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就业接收登记手续,申领《就业创业登记证》。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探索网上就业接收登记方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毕业生在我省就业后,按照单位类型、性质和工作岗位实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其职务职级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与聘任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毕业生初次就业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以政府人社部门招录审批或聘用核准后,到录(聘)用单位到岗上班时间为准;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其他形式就业的毕业生录(聘)用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合并计算工龄的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不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或必要条件。 四、我省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需审核其学历的,不得附加要求提供《就业报到证》。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