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印发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工资保证金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2021年8月,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为进一步细化工资保证金实施规程,推动《规定》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监管要求,统一规范存储比例、差异化存储等,确保《规定》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三、起草过程
2021年8月,我们着手开展文稿起草工作,一是请各地市梳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难点堵点,研究健全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同时商请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单位提出制定《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二是根据省级相关单位和各地市意见建议,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地市人社部门意见,同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赴泉州、厦门市开展现场调研,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和部分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施工企业召开座谈,征求对文稿的意见。四是根据调研及征求意见情况,对文稿修改完善,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省级相关单位和地市意见。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同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四、范围期限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管理层级等,阐述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的概念,明确工资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规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和存储方式,规范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以及备案管理,工程担保公司存储风险保证金的义务,规范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程序和经办机构的职责,按合同额分档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限额,建立差异化存储机制,明确保函、保证保险的性质,规定工程项目应在工资支付全周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六、政策亮点
(一)全省统一规范。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均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但各地在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存储上限、监管部门以及使用返还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亟需统一规范,以便于企业遵守执行。《实施办法》对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等事项都做了全省统一规范,解决地市间政策不一致、“待遇”不一致的问题,为施工企业提供公平统一的营商环境。
七、关键词诠释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