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0-06-15 17:22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52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不断提升系统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民评工作组织协调运行机制

  1、严格实行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党组统一领导、领导分工负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政风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科、股)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工作,认真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2、各级人社部门(含公务员部门,下同)民评办是本部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加挂本部门纠风办牌子,负责牵头开展本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具体工作。人社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人事、财务、信息等处(科、股)室、单位作为本部门民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民评工作的机构组织、综合协调、信息报送、政策宣传等工作。

  3、人社部门机关各处(科、股)室、直属各单位分别负责做好本处(科、股)室、本单位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并在民评办牵头协调下做好群众信访投诉办理和各级纠风办、民评代表察访问题的整改工作,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有关部门和人员。

  二、民评代表队伍建设及联系机制

  1、建立民评代表定期聘任制度。除省民评代表由省政府纠风办聘任外,省厅民评代表由厅民评办负责选聘,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聘任一次。市、县(区)民评代表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选聘,根据当地民评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2、建立健全民评代表数据库。建立省、厅、市、县(区)民评代表综合管理数据库,各地人社局应将民评代表基本情况及人员变更情况报省厅民评办(纠风办)。

  3、每年召开一次民评代表工作会议(结合系统民评工作会议一并召开),听取民评代表意见建议,动员部署、组织开展本年度民评工作。

  4、每年召开一次民评工作通报会,由厅领导向省、厅民评代表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评代表通气会,采取务虚会形式,由民评代表向厅反馈走访检查情况。适时组织民评代表到民评工作先进单位学习观摩。

  三、民评代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1、组织民评代表不定期走访检查。各级人社部门民评办(纠风办)对当年聘任的民评代表核发监督检查证及相关材料(如察访问题告知单等),由民评代表自行安排对所在地人社系统经办机构进行明察暗访。察访情况由民评代表本人收集汇总后送厅民评办(纠风办)整理督办,或在每季度通气会上反馈。

  2、组织定期明察暗访。各级人社部门民评办(纠风办)原则上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明察暗访,对人社系统经办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电话集中抽查。各地也可根据需要增加明察暗访和电话抽查次数。

  3、实行异地监督检查。由厅民评办(纠风办)牵头组织,从全省民评代表数据库中抽调部分民评代表,对全省人社系统经办机构进行明察暗访,实行异地交叉检查。

  四、联系汇报工作机制

  1、重点工作信息通报。依托厅效能办短信群发平台,适时将人社系统当前重点工作和各级民评办提供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情况通报给省政府纠风办相关处室和省、市、县各级民评代表以及相关的评议员(含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特约研究员等)。

  2、不定期走访汇报。各级人社部门民评办(纠风办)采取不定期走访所在地政府纠风办的方式,汇报工作,沟通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

  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人社部门民评办(纠风办)每季度将民评代表工作情况及察访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政府纠风办及上级人社部门民评办(纠风办)。每年底上报本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总结。

  五、民评代表现场检查标准及处理办法

  由省厅制定明察暗访现场检查标准及未达标情况处理办法,对全省系统明察暗访实行统一的建设要求、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准,对察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建设不达标的问题实行统一的处理办法(详见附件)。

  六、民评工作问责机制

  1、对民评代表察访发现的问题,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民评办(纠风办)发出《察访问题告知单》,责令所在地人社部门相关单位作出情况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

  2、对察访到存在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当事人,由效能建设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民评办(纠风办)发出《整改督办单》,责成所在地人社部门依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处理。

  3、各级人社部门民评办(纠风办)对民评检查的情况和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适时逐级予以通报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现场检查标准及未达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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