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30 14:06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厅效能办负责对社会评议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群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六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群众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下发评议通知。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办公室下发开展社会评议的通知。

(二)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方式、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群众代表作为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帐,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五)确定调查样本。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及厅管理服务对象、群众代表中选出不少于20名代表,作为社会评议的调查样本。

(六)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七)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处室和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结果报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向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反馈。

(八)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处室(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八条    厅机关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社会评议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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