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30 14:05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厅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驻厅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处室、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未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

  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

  供政府信息的;

  (八)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九)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条 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个人,对处理不服的,按相关规定申诉。被追究其他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