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30 13:35

一、为进一步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实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六、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经办人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厅办公室对处室、单位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呈厅领导审定”等审查意见;

(三)厅领导审查批准。

 七、以省厅名义下发的文件,须由经办处室、单位在公文处理单上注明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厅文印室定期将拟公开的文件汇总,提交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八、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应与相关部门协商。

    九、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十、对决定公开的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履行解密程序;经解密并决定公开的,应隐去发文格式、发文字号。

十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使用中央文件时,应使用公开发布的统一版本。

十二、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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