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5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5〕67号)等相关要求,依据2015年度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编制。本年报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与附表等七个部分组成。
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的电子版可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fjrs.gov.cn)查询下载。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邮编:350001;电话:0591-87559359;电子邮箱:bgs@fjrs.gov.cn)。
一、概述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5〕118号),要求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一年来,我厅以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为主线,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核心,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出台了关于政策解读工作有关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丰富公开内容、优化公开渠道、加强依申请公开,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有: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厅机关相关处室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办公室,并指定专人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根据《条例》、《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在重新制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策解读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下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解读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人社办〔2015〕170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三)丰富公开内容。一是科学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省政府“三定”方案,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新进行分类设置,共设置6大栏目32个子栏目,实现主要业务工作全覆盖。二是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加大就业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人事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以及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一是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责任分工、公开程序、公开范围等。二是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经办处室和办理时限,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办事,保障公众知情权。三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积极稳妥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把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舆情研判作为必经程序,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文件信息资料,均明确信息公开属性、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间;凡涉及保密信息,在解密之前不得发布。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确定。
(六)加强队伍和场所建设。一是加强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我厅安排厅办公室一名熟悉业务工作的骨干专门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指定两名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同时,要求各处室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加强场所建设。为方便办事群众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我厅专门安排一间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了办公桌椅、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本厅自2004年以来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064条,其中2015年产生的政府信息365条,全文电子化率1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为方便群众查询,我厅根据业务类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分类,分为机构概况与职能、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计划和主要业务工作等6大栏目。其中,“机构概况与职能”下设机构概况与主要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处室、直属单位等5个子栏目,“主要业务工作”按照业务类别下设就业和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26个子栏目。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一是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作用。整合重建厅门户网站,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网上办事功能,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今年以来,我厅共产生主动公开文件365件,全部按时限在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予以公开;组织在线访谈11期,答复厅长信箱网民咨询投诉1636条。二是及时向省档案馆、省图书馆报送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每月5日、20日及时将公开信息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到两馆。三是拓展1233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集电话、网络为一体的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各类社会保险网上查询。四是推动落实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开通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目前已在就业失业登记、社保缴费和待遇信息查询及社保卡制发进度查询、挂失等方面为群众提供服务。同时,12333公共服务平台开通手机APP (安卓版)服务,APP客户端与网站服务平台注册帐号通用,用户可通过手机享受网站服务平台所有服务功能。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一)受理申请的数量、主要方式和内容
2015年我厅共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33件(历年累计受理153件),主要受理方式为信函申请(10件)、网上申请(22件)和当面申请(1件),涉及的内容主要是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工资等方面。
(二)对申请的办理情况
我厅受理的33件依申请公开信息均已答复。其中同意完全公开14件,部分公开2件,不予公开2件,“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11件,信息不存在的2件,做出更改补充的2件。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主要内容及不予公开原因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为不属于公开范畴的文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厅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均未收取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5年,我厅收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诉讼一件(历年累计数量为1)。主要情况如下:原告陈世清于2015年3月3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我厅与福建省委党校职改办关于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不接受县(市、区)委党校教师申报正高的规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作出说明,并对原告投诉彭鸿沐申报中级职称的调查结果作出说明。我厅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所提起的信息公开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且我厅已经依法履行职责,对原告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情况进行了回复。
2015年7月31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一是目前我厅除厅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外,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多为兼职,日常工作繁忙,人员稳定性不强,工作力量不足。二是部分申请人将信访、政策咨询和信息公开混淆,有时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答复难度逐步加大。三是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和队伍建设,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期开展。二是进一步完善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丰富网站信息资源。三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及时发布,定期更新,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四是进一步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与附表
(一)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附表
指 标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2014年度 |
历年累计 |
主动公开文件数 |
条 |
365 |
3064 |
其中:1.政府网站公开数 |
条 |
365 |
3064 |
2.政府公报公开数 |
条 |
0 |
0 |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
条 |
33 |
153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1 |
17 |
2.网上申请数 |
条 |
22 |
108 |
3.信函、传真申请数 |
条 |
10 |
28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33 |
153 |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
条 |
14 |
71 |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条 |
2 |
14 |
3.不予公开答复数 |
条 |
2 |
4 |
4.其他类型答复数 |
条 |
15 |
64 |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减免金额 |
元 |
||
接受行政申诉、举报数 |
件 |
0 |
0 |
行政复议数 |
件 |
0 |
1 |
行政诉讼数 |
件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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