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5-2025-00096
  • 文号: 闽人社办〔2025〕14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5-12-0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时间: 2025-12-04 10:5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69号),结合日常实际操作情况,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操作政策口径,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培训学时统计口径问题

  企业职工岗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培训后证书类型为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培训,在培训方案申报时,培训总学时必须以整数学时进行申报。若培训结束后,总学时出现非整数学时的,系统结算时按整数部分结算,多余部分不予结算。

  二、关于个人见证补贴受理地匹配规则问题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拓宽实名制登记范围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209号)等文件精神,现调整个人见证补贴受理地匹配规则,先后顺序为:1.养老保险参保地;2.工伤保险参保地;3.失业保险参保地;4.就业登记地;5.失业登记地;6.求职登记地;7.取证地(不含省属证书)。若上述均无法匹配,则由申请人根据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选择受理地区并上传相应凭证。上述参保或登记地比对取近1年内最新且有效的记录。市级可对辖区内受理地统筹安排。

  三、关于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问题

  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于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照个人见证补贴受理地匹配规则,在规定时限内(补贴证书发证日期起12个月内)提交申请,可按六类人员上浮补贴标准,与申请时是否升学、就业等状态无关。

  四、关于理论课授课形式问题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69号)中培训方式的规定,理论课不能全部通过线上方式进行授课,必须要有线下授课部分。

  五、关于闽人社发〔2024〕3号文即将到期问题

  因《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3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考虑到《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同时人社部正在着手修订新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政策调整情况暂未明确。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现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一)在省级新配套政策出台前,补贴标准按闽人社发〔2024〕3号继续执行。(二)培训和评价补贴享受次数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规定执行,即从2024年6月12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每人最多分别享受3次。如有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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