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5-2025-00034
- 文号: 闽人社发〔2025〕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5-03-2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工作,根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在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省级登记部门或设区市一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向该机构住所地设区市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县区一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向县区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行政许可审批层级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备案、书面报告、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等,按上述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等实施在线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作出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决定,同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根据违反承诺的具体情形,可在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入地与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信息互通、材料交接等工作,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也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一)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在公示信息上备注该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开展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在公示信息上备注该机构未开展业务。
(二)对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度报告公示记录栏加盖“年度报告合格”专用章。
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域外,或者未经行政许可、未备案,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多个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均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涉及外商投资、港澳台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案件,或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重大复杂案件,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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