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5-2023-00048
  • 文号: 闽人社办〔2023〕8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3-05-23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23-05-29 18:4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新时代新福建技能人才工作需要,现将2023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岗位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

  (二)上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申报条件

  凡政治思想、工作业绩考核合格,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参加并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培训的工勤人员或派遣(聘用)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所从事的岗位工种报考。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新入编在岗的工勤人员或派遣(聘用)人员,可申报所从事工种的初级工考核。

  2.在本工种初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或工龄满10年且已取得本工种初级工资格,可申报本工种中级工考核。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证明,党校、军队院校本科同等有效学历视同),可直接申报所从事工种的中级工考核。

  3.在本工种中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或工龄满20年且已取得本工种中级工资格,可申报本工种高级工考核。

  4.在本工种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技师课程班结业);或工龄满25年且已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可申报本工种技师考核。

  (二)免试条件

  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核后可免试直接认定上一等级资格或免试相应科目:

  1.免试直接认定上一等级资格

  (1)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时,在现工种等级期间,获得国家级表彰的。

  (2)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时,在现工种等级期间,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的“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3)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时,在现工种等级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表彰的系统先进个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继续保持荣誉的。

  (4)申报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时,凡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47周岁,在本工种等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并在近5年内连续3次(含)以上年度考核考评优秀的。

  2.免试相应科目

  (1)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时,在现工种等级期间,获得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福建省技术能手”称号的,可免试《专业理论》及《技能实操》科目。

  (2)申报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时,在现工种等级期间,近5年内4次(含)以上年度考核考评优秀的,可免试《公共课程》科目。

  (3)申报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时,凡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47周岁,在本工种等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并在近5年内2次(含)以上年度考核考评优秀的,可免试《公共课程》科目。

  (三)因人社部门对考核工种进行归并或拆分的,从事原工种年限与从事现工种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转换工种岗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可按原工种等级申报现岗位工种的考核,取得任职资格后,原等级工种年限与转换的工种年限合并计算。

  (五)上述年限以足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认定审核

  退役士兵原取得部队颁发的初级、中级和高级技能等级证书,安置工作后仍从事本工种技能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认定审核。

  (一)取得部队颁发的初级技能等级证书,可申报本工种初级工认定审核。

  (二)取得部队颁发的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持证后继续在部队服役满2年或工龄满10年(含部队服役年限)的,可申报本工种中级工认定审核。

  (三)取得部队颁发的高级技能等级证书,持证后继续在部队服役满5年或工龄满20年(含部队服役年限)的,可申报本工种高级工认定审核。

  (四)取得部队颁发的中级、高级技能等级证书,持证后继续在部队服役年限或工龄未达本条第(二)、(三)款要求的,应参加本工种等级《公共课程》的考试。

  已取得他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且已兑现相应等级工资的工勤人员(含部队随军家属及引进人才家属),正式调动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后,可申报同等级认定审核。

  四、考核方式

  技能等级岗位考核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报考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资格;报考技师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再通过答辩,方可取得技师等级资格。免试和认定审核不实行滚动管理,须重新申报审核。

  五、报考方式

  (一)报名时间

  报考人员应于2023年6月12日至6月27日登录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省工考中心”)网站(http://220.160.53.9)报名。

  (二)资格审核

  1. 报考人员应在省工考中心网站填写个人信息,下载打印《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考核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学历证书、学历认证证明、岗位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情况),未通过上年度考核的再次报考人员只需提供《报名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送省工考中心、设区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省直和中央驻闽垂管单位,可在所辖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2.符合免试条件或认定审核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核实个人档案中的有关证明材料,将《报名表》连同有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学历认证证明、岗位等级证书和有关免试证件(原件),送所辖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经办机构初审后,报省工考中心审核;省直、中央驻闽单位的人员经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工考中心审核。

  (三)缴费标准

  报名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应在省工考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缴费。未缴费者视无效申报。缴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2〕456号)规定执行。

  六、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考试科目

  1.考试科目:《公共课程》、《专业理论》和《技能实操》共三门。

  2.考试题型、题量及分值

  (1)《公共课程》和《专业理论》科目采取闭卷笔试和继续教育网上测试分别占比一定分值的形式,分值占比如下表所示。

  《公共课程》、《专业理论》科目闭卷笔试和继续教育网上测试分值占比表 

科目 

考试形式 

分值 

题型 

题量 

公共课程

专业理论

总分:

各100分

闭卷笔试

70分(初级工、中级工)

80分(高级工、技师)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100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120题(技师)

继续教育

网上测试

30分(初级工、中级工)

20分(高级工、技师)

单项选择题

40题

 

    参加《公共课程》和《专业理论》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在本年9月30日前登录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http://gkpx.fjrst.cn)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网上测试。

  (2)《技能实操》科目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测试或开卷笔试两种形式,笔试题型为主观题,总分100分。

  (二)考试时间

  全省统一笔试拟安排在9月份,技能实操现场实际操作测试拟安排在7~9月份,具体时间由省工考中心另行通知。

  七、资格的取得及聘用管理

  (一)岗位考核资格的取得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职数实际,并根据各工种等级考核内容的难易程度,综合统筹有比例地制定合格线。

  (二)合格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证书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省工考中心、各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经办机构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辖区内的证书发放。

  (三)用人单位要根据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空缺情况和本单位岗位聘任条件,择优推荐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参加技能等级岗位考核,实现岗位考核与岗位管理的有机结合。

  省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技师聘任要参照《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做好总量控制工作,各设区市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关乎工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政策纪律,规范审核制度,树立服务意识,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报考人员所提交的信息应真实、准确;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即取消所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资格。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工考中心联系。

  考核报名咨询电话:0591-87851637,86129007

  继续教育咨询电话:0591-87853487,87857748

  报名缴费及发票咨询电话:0591-87821011

  传真:0591-86129007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5楼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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