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5-2021-00076
- 文号: 闽人社文〔2021〕6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1-06-0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这项政策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政策,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边界,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科技、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指导有关单位抓好政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管理。科技部门要发挥科技主管部门作用,对科技有关政策严格把关、加强指导。财政部门要指导有关单位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服务保障。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责任,统筹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工作。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管理规定,并在本单位公开,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做好政策衔接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在研项目政策衔接。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在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印发前签订的项目,按照省科技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执行;在印发后签订的项目,按人社部发〔2021〕14号文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福建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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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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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党中央各部门人事、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要求,现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
三、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优化政策环境,根据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将现金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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