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5-2019-00164
- 文号: 闽人社文〔2019〕14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9-06-30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和各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定期奖励的周期和比例(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嘉奖一般以年度为周期,记功一般以聘(任)期为周期,奖励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省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超过20%。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二、一次性奖金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执行,嘉奖参照公务员嘉奖奖金为1500元,记功参照公务员记三等功奖金为3000元,记大功参照公务员二等功奖金6000元(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各部委作出的记大功奖励标准参照一等功奖金),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参照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称号奖金为20000元,事业单位奖励标准随公务员奖励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三、其他事项
(一)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的,均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核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须填报一式三份,归档、审核机关及审批机关各一份。有关表格可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
(三)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制,记大功证书、奖章和奖牌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记功和嘉奖证书、奖章、奖牌按奖励权限由市、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省、市有关单位统一制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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