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5-2015-00293
  • 文号: 闽人社文〔2015〕33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5-11-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5-11-11 16:5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教育)部门,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公布施行。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规定》是第一部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将《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规定》的精神内容,切实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营造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单位的良好氛围。要从抓好从事继续教育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入手,把学习培训《规定》与深刻领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精神、新要求、新任务结合起来,同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水平。 

  二、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有力推动专业技术继续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和基本遵循。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认定等实施办法,确保《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扎实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要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摆在重要位置,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及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学以致用。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统计、评估等制度,提升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带动示范作用,加强继续教育机构建设,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引导规范继续教育机构健康发展;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类别和层次,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发布工作;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为导向,建设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努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继续教育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支敬业精神强、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培养创新精神、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指导各行业各系统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并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规定》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共中央《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福建省委《20142017年福建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规定》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2016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按省里原有规定执行,其中省属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调整为由省直各主管部门人事(干部、教育)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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