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22-2015-00218
- 文号: 闽人社文〔2015〕25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5-08-21
各中级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县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福建省评选推荐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法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做好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名额和程序要求
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表彰名额为:全国模范法院40个,全国模范法官70名。分配我省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模范法院1个,全国模范法官2名。经研究,我省评选推荐名额按如下掌握:各中院原则上推荐1个全国模范法院和1名全国模范法官;厦门海事法院、平潭县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原则上各推荐1名全国模范法官。此次推荐的全国模范法院,须符合曾经荣立集体一等功或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等条件;推荐的全国模范法官,须符合曾经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获得过全国优秀法官等荣誉,其先进事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等条件,具体评选推荐范围和条件详见人社部函〔2015〕179号文件。如果拟推荐处级干部,相关中院应提前与省法院政治部沟通。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15〕179号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属(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的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全国模范法院推荐对象须征求同级人大、纪检、政法委的意见,全国模范法官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要在所属(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三、报送推荐材料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名额、条件和程序按时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一)推荐初选材料
各单位8月31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全国模范法院奖励审批表》、《全国模范法官奖励审批表》《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以上材料除公示样本、征求意见表外,均附电子文档)。先进事迹主要包括被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2000-3000字,先进情况简介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
(二)正式上报材料
待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省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向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评选材料。正式上报材料按照人社部函〔2015〕179号文件规定执行。附件有关表格,请在指定邮箱biaozhangchu@sina.com(密码12345678)下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处
联系人:李碧兰 李 菁
联系电话:0591—87087756、87087370
附件:福建省评选推荐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5〕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营造全国法院系统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警积极投身人民法院司法事业,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国家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要求和《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是全国法院系统最高荣誉档次的表彰奖励活动,是充分展示各地法院队伍建设成就的重要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发动,要把评选工作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级推荐,严格把关,认真考察,好中选优,确保选拔、推荐出来的法院和法官是全国法院系统的榜样和楷模,真正发挥表彰工作褒奖先进、激励队伍、鼓舞士气、促进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评选对象和表彰名额
全国模范法院评选对象为基层人民法院。
全国模范法官评选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
根据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数和在编人员数,同时兼顾办案数量等因素分配表彰奖励名额,全国模范法院共评选40个,全国模范法官共评选7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模范法院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这条主线,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工作业绩突出,在人民群众当中具有良好的形象,社会评价高,在本地区堪称楷模;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凝聚力强,威信高,能够率先垂范,清正廉洁,充分调动本院全体干警的积极性,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制度机制完善,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工作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4.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干警政治素质高、司法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形成了风清气正、团结向上、勇争模范的良好氛围;
5.近五年来无较大错案、重大过失和严重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6.曾经荣立集体一等功或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
(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2.司法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办案数量多,审判质量优,成绩卓著,群众公认,受到法院系统内外的普遍赞誉;
3.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廉洁,严格遵守 “五个严禁”等廉政纪律;
4.曾经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获得过全国优秀法官等荣誉,其先进事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
四、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1.按照评选条件,被推荐对象由所属(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属(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被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院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负责组织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并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撰写考察、审核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考察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推荐排序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查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上述反馈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本辖区内主要纸质媒体或法院官网对正式被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并报请院党组批准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批准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法院、面向审判工作一线。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从严掌握模范法官中处级干部数量,比例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将对各地法院推荐的处级干部进行调整。如果拟推荐处级干部,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提前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沟通。
3.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
(1)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开展推荐评选工作,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评选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对象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有突出业绩,是干部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2)全国模范法院推荐对象须征求同级人大、纪检、政法委的意见,全国模范法官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部会同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组织对各地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4.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将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因为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5.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分配名额报送被推荐对象的有关材料。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时开展相关工作,于9月15日前形成《审查推荐工作报告》,填写被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公开报道的文字材料及表彰决定、奖励证书等其他重要材料可复印一份附后。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审核结果后,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及时对候选对象进行公示,并于10月15日前将被推荐对象汇总表、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征求意见表等正式推荐材料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严格按照审批表的说明要求填写并盖章,并提交一式5份。
全国模范法院先进事迹材料,主要包括自然状况、所获荣誉、队伍建设、工作业绩、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篇幅为3000字左右。同时附全院近期彩色合影照片,2000×1000像素以上,500-1000KB之间,JPG格式,文件名为法院名称。
全国模范法官事迹材料内容,应包括自然状况、所获荣誉、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篇幅为2000字左右。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320×240像素以上,60-200KB之间,JPG格式,文件名为本人姓名。
附件有关表格,请在指定邮箱biaozhangchu@sina.com(密码12345678)下载。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法官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部,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工作(见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应参照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评选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报送审查材料时,请将负责评选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及常用邮箱一并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联系方式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部表彰宣传处
联 系 人:马健伟 赵 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政编码: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7905、67556346
传 真:(010)67556348
邮 箱:xuanjiaobu2000@126.com
(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 系 人:王以庄 陈先郡
联系电话:(010)84233499、84233475
传 真:(010)84233475
邮 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附件:(略)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27日
附件
福建省评选推荐2015年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杨怀榕 福建省人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正厅长级),福建省公务员局局长
罗志沙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副组长: 洪长春 福建省公务员局副局长
成 员: 王志敏 福建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处长
潘福华 福建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调研员
陈建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王志敏 (兼)
陈建成 (兼)
成 员: 李碧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处主任科员
占金洪 福建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主任科员
李 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处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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