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2-00104
- 文号: 闽人社函〔2012〕16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2-03-31
夏先鹏委员:
《关于加强我省居民心理健康工作的建议》(第20122215号)悉。现根据我厅职能,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和规范各级心理咨询师评定系统的建议
近年来,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心理咨询事业发展,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职业院校开设心理咨询专业。目前,心理咨询师是全国统一鉴定考核职业工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部署,我省从2004年开始组织参加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每半年举行一次。经鉴定合格的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截止目前,全省共有2.9万人次参加了心理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获证人数为1.3万人,其中获证技师2611人,为我省心理咨询事业的发展输送了人才。近年来,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得到了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和考生的认可。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相关岗位招聘人员都将考取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录取的前提条件。我厅将进一步加大与院校、协会、行业企业的联系,规范证书市场,强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以职业资格证书为手段,进一步促进心理咨询师持证上岗,规范行业管理。
二、关于选择公务员等群体心理咨询、测试、治疗纳入医保体系试点等建议
随着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我国存在心理问题的人群呈日益上升趋势。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言,各类心理和精神疾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已成为一大突显的社会问题。开展心理咨询、测试和治疗,对改善心身健康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尚未将心理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是保基本、保大病,保障的是以药物治疗为主的身体重大疾病,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各种医疗咨询属非疾病治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根据有关规定,将心理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需要一定的程序:先由我厅咨询有关医学专家的意见,根据专家意见,再会同财政、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最后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我厅将本着切实减轻参保人实际困难的原则,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加紧研究,对心理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可行性及适用人群、限用范围等进行论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翔
联系电话:0591—87534777 联系人:林燕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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