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26-2018-00200
- 文号: 闽人社办〔2018〕19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8-08-31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8号)转发给你们,为抓好贯彻落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要积极配合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政策在全省人社系统落实到位。
二、抓紧调整政策措施。要尽快完成相关政策、经办规程、办事指南等的梳理工作,做好人社系统各种网站平台、办事窗口阅读机具软件升级改造工作,确保港澳台居民持居住证到人社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无障碍。
三、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各办事窗口的作用,为港澳台居民提供规范、高效、热情的服务,让广大港澳台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单位切实要把港澳台居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港澳台居民个人信息要予以严格保密,坚决杜绝发生港澳台居民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做好相关政策普及工作,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向服务的港澳台居民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动员服务的港澳台居民积极办理居住证,尽早享受政策实惠。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8〕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确保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与内地(大陆)居民基本相同的权利、公共服务和便利,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部属各单位应在9月1日前加快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及证件阅读机具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尚未完成系统升级改造的地区和部门,应为持相关证件的港澳台居民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人工服务。系统升级改造需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待遇的规定和做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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