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5-00103
- 文号: 闽人社文〔2025〕5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5-12-2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00元、二级伤残增加95元、三级伤残增加90元、
四级伤残增加85元。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低于3325元/月的,按照332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三)从2025年1月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切身利益,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具体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统一调整工作,确保落实到位,落实中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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